云南省旅游局旅游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制度
一、关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国际旅行社及分社初审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二、关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国内旅行社及分社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三、关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承办社初审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四、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审核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五、关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领导游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六、关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领临时导游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七、云南省导游人员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八、云南省出境领队人员资格审核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九、云南省非学历旅游教育培训单位认定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关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国际旅行社及分社初审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备下列设立条件的,均可依法向省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国际旅行社及分社。
一、设立条件
(一)设立国际旅行社条件
1、有固定和足够的营业用房;
2、有传真机、直拨电话、计算机、业务用车和具备上网条件等;
3、有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人;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人;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4、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需向许可机关交纳质量保证金如下:
经营入境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
经营出境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设立国际旅行社分社条件
1、有固定和足够的营业用房;
2、有传真机、直拨电话、计算机和具备上网条件等;
3、旅行社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4、旅行社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5、分社经理须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6、旅行社需增加注册资本金75万元人民币;
7、需向许可机关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设立条件的,均可向设立国际旅行社和分社的省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正式申请文本,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家旅游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书内容如下:
(一)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
1、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2、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3、申请人、受理申请机关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4、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如下:
(1)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
(2)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
(3)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此外,受理申请机关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5、旅行社章程,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6、旅行社总经理、部门经理履历表及资质证书;
7、开户银行出具的注册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验资报告;
8、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9、作出许可机关出具的收取质量保证金凭证。
(二)申请设立分社
1、申请设立分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分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分社”字样;
2、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3、申请人、受理申请机关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4、分社经理履历表及资质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注册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7、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取质量保证金凭证。
三、受理
(一)申请人将设立申请、资信证明、管理人员资质证明,以及经营设备、场地证明等材料备齐后,正式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可当场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受理申请通知书。
(二)行政相对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并依法与申请人享有同等权利。
(三)上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当场或五日内补齐,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之日才算正式受理。
(四)行政相对人须对向省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决定程序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行政相对人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和分社材料后十日内,按下列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
(一)审查程序: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是否符合云南省旅游事业的发展;
4、是否符合云南省旅游市场需要;
5、省旅游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申请人应当尽力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条件;
6、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时,省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应指派两人以上进行核实。
(二)决定程序:
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核合格后,行业管理处将集中受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省旅游局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推荐其或不推荐其行政许可决定。
推荐决定作出后三日内,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将全部材料上报国家旅游局,待国家旅游局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国家旅游局批复后十日内,向行政相对人正式送达通知。
五、时限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若特殊情况经省旅游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送达决定及告知事项
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在收到国家旅游局作出准予其或不准予其行政许可决定后的十日内,向申请人告知或送达书面格式的文本决定书。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
(一)准予其行政许可的:
(1)、省旅游局批复并附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一式两分,并加盖专用印章;
(2)、告知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十日内,到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领取《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国际旅行社分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3)、告知申请人持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国际旅行社分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不准予行政许可的:
(1)、不准予其行政许可决定正式格式文本一式两份,并加盖专用印章;
(2)、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3)、告知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后,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关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国内旅行社及分社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备下列设立条件的,均可依法向省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国内旅行社及分社。
一、设立条件
(一)设立国内旅行社条件
1、有固定和足够的营业用房;
2、有传真机、直拨电话、计算机和具备上网条件等;
3、有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人;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人;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4、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5、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需向许可机关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二)设立国内旅行社分社条件
1、有固定和足够的营业用房;
2、有传真机、直拨电话、计算机和具备上网条件等;
3、旅行社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4、旅行社进入全国国内旅行社百强排名;
5、分社经理须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6、旅行社需增加注册资本金15万元人民币;
7、需向许可机关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设立条件的,均可向设立国内旅行社和分社的省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正式申请文本,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书内容如下:
(一)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
1、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2、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3、申请人、受理申请机关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4、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如下:
(1)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
(2)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
(3)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另外,受理申请机关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5、旅行社章程,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6、旅行社总经理、部门经理履历表及资质证书;
7、开户银行出具的注册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验资报告;
8、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9、作出许可机关出具的收取质量保证金凭证。
(二)申请设立分社
1、申请设立分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分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分社”字样;
2、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3、申请人、受理申请机关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4、分社总经理、部门经理履历表及资质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注册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7、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取质量保证金凭证。
三、受理
(一)申请人将设立申请、资信证明、管理人员资质证明,以及经营设备、场地证明等材料备齐后,正式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可当场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受理申请通知书。
(二)行政相对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并依法与申请人享有同等权利。
(三)上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当场或五日内补齐,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之日才算正式受理。
(四)行政相对人须对向省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决定程序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行政相对人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和分社材料后十日内,按下列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
(一)审查程序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是否符合云南省旅游事业的发展;
4、是否符合云南省旅游市场需要;
5、省旅游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申请人应当尽力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条件;
6、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时,省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应指派两人以上进行核实。
(二)决定程序
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核合格后,行业管理处将集中受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省旅游局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准予其或不准予其行政许可决定。
五、时限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行政许可决定。
六、送达决定及告知事项
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行政许可决定的,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在决定作出后的十日内,向申请人告知或送达书面格式的文本决定书。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
(一)准予其行政许可的:
1、云南省旅游局同意申请人设立国内旅行社或分社书面决定书一式两分,并加盖专用印章;
2、告知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十日内,到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领取《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国内旅行社分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3、告知申请人持省旅游局颁发的《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国内旅行社分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不准予行政许可的:
1、不准予其行政许可决定正式格式文本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专用印章;
2、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3、告知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后,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关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承办社初审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具备下列条件,均可依法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成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承办社。
一、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一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四)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总额应为16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
符合以上条件的国际旅行社,可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申请文本,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申请书内容如下:
(一)旅行社的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入境旅游业务的开展情况、年入境旅游的人数、客源地国家、经营期间有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二)开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其中包括:
1、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市场条件;
2、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资金条件;
3、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人员条件;此外,申请单位还要积极配合提供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取质量保证金凭证。
三、受理
提出申请的旅行社将申请书、资信证明等材料备齐后,正式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当场审验材料是否齐全,如审验材料齐全即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准予受理申请通知书。
四、审查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的十日内,按下列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
(一)审查程序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是否符合云南省旅游事业的发展;
4、是否符合云南省旅游市场的需要;
5、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申请人应当尽力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条件;
6、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可指派两人以上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二)决定程序
所申报的材料,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核合格后,行业管理处将集中受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省旅游局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时限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20日内签署审查意见,不予批准的,将在十日内,向申请人正式送达有关通知。同意申请的,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待国家旅游局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国家旅游局批复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正式送达有关决定的通知。
六、其他事项
旅行社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审核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此程序制度。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如实填报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
2、提供《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中领队人员的领队证。
二、审核内容
1、审核《名单表》原件中有无旅行社授权签字人签字和旅行社出境旅游专用章;
2、审核是否为旅游目的地国家;
3、审验领队证;
4、对方地接社是否属于国家局公布的范围。
三、审核程序
1、对《名单表》审核情况进行登记,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2、由省旅游局授权签字人对《名单表》进行审核,合格后在《名单表》上加盖省旅游局出境旅游审验。
四、时限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提供材料的申请人当日受理,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领导游证
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导游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下列颁发条件的人员,均可通过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颁发导游证。
一、颁发条件
(一)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二)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
(三)不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二、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凡符合颁发条件的人员,均可向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其内容包括:
1、姓名;
2、性别;
3、出生年月;
4、民族;
5、学历;
6、家庭住址(邮编);
7、联系电话;
8、身份证号码;
9、导游语种;
10、导游资格(等级)证号;
11、2寸正面近照。
(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人填写合格的 《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2、《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3、《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4、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机构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5、参加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的合格证书。
6、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备。
(三)由旅行社和发证机关填写的内容
1、发证性质;
2、旅行社审核意见;
3、发证机关审核意见;
4、导游证编号。
三、受理
(一)全部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可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受理申请通知书;
(二)申请人须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决定程序
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申请颁发导游证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
(一)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指派两人以上进行核实。
(二)决定程序
经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核合格后,由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申请人《申请导游证登记表》提交给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核准后决定予以颁发,并制作导游证寄达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五、时限
省旅游局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导游证制作并寄达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关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领临时导游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具备下列颁发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国际旅行社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颁发临时导游证。
一、颁发条件
(一)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
(二)与一家国际旅行社签订临时聘用合同;
(三)不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二、申请
凡符合颁发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国际旅行社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临时导游证登记表》,《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内容包括:
(一)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
1、姓名;
2、性别;
3、出生年月;
4、民族;
5、学历;
6、家庭住址(邮编);
7、联系电话;
8、身份证号码;
9、导游语种;
10、2寸正面近照。
(二)由旅行社和发证机关填写的内容
1、旅行社审核意见;
2、发证机关审核意见;
3、临时导游证编号。
三、受理
(一)申请人将按规定填写的 《申请临时导游证登记表》、与旅行社订立的临时聘用合同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备齐后,通过旅行社提交给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二)旅行社须对申请人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决定程序
省旅游局在收到旅行社申请颁发临时导游证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对全部材料进行审核:
(一)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决定程序
经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按上述程序审核合格后,由省旅游局决定予以制作并颁发临时导游证。
五、时限
省旅游局收到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临时导游证制作发放。
云南省导游人员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云南省导游人员从业资格核准程序制度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向省旅游局或其委托的州、市旅游局报名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家旅游局核准,省旅游局颁发《导游员资格证书》。
二、需提交全部的材料
(一)《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普通话、其他语种)或《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加试报名表》(普通话、其他语种);
(二)新考考生出示身份证(户口册、驾驶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加试考生出示身份证(户口册、驾驶证)及《导游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跨省、州、市报考其他语种或加试考生需另提供云南省内暂住证。
(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或《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含肝功能化检项目);
(六)四张半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三、报名程序
(一)申请人将报名表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备齐后,报省旅游局办理机构。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需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向省旅游局办理机构提交材料,并依法享有与申请人同等的权利。
(三)省旅游局办理机构应当场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能当场补齐的,应给予当场补齐;若当场不能补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应补齐的全部材料名单。
(四)省旅游局办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补齐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为正式受理日。
(五)省旅游局办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申请人须对向省旅游局办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考试科目
(一)笔试科目
1、《导游基础知识》(含《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及《云南导游基础知识》);
2、《导游业务知识》;
(二)口试科目
《现场模拟导游》(按照考生所报考语种进行口试)。
五、资格考试
由省旅游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考试和统一阅卷。
六、成绩公布及查询
资格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登录云南旅游信息网查询。对考试成绩有疑义者,可于考试成绩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旅游局办理机构申请查询。
七、证书的发放及使用
考试成绩公布后,由省旅游局将合格者名单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核,在核准后的30日内颁发《导游员资格证书》。《导游员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证导游员按有关规定在云南省内申请办理导游员IC卡。
考试合格者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或驾驶证或户口册或暂住证、准考证)到省旅游局或其委托的各州、市旅游局领取。
云南省出境领队人员资格审核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制度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云南省出境旅游领队人员资格审核程序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情况,具备相应外语水平,能切实担负起领队责任,并持有《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各组团社在职人员,经组团社审核推荐,可以向省旅游局报名参加领队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家旅游局核准,省旅游局颁发出境旅游领队证书。
二、需提交全部的材料
由各组团社负责组织、审核、推荐本社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统一报名,并统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出境旅游领队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户口册、驾驶证)、学历证、导游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云南省出境旅游领队人员报名汇总表》及软盘(需制作成EXCEL格式);
(四)《云南省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制证资料卡》;
(五)四张半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三、报名程序
(一)组团社负责统一将审核汇总的报名表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备齐后,报省旅游局办理机构。
(二)省旅游局办理机构应当场审核组团社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组团社能当场补齐的,应给予当场补齐;若当场不能补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组团社在7个工作日内应补齐的全部材料名单。
(三)省旅游局办理机构自收到组团社补齐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为正式受理。
(四)省旅游局办理机构向组团社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申请人、组团社须对向省旅游局办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考试科目
(一)笔试科目
《目的地国家(地区)知识》、《领队业务与政策法规》
(二)口试科目
《领队英语》
(三)免考条件
持有大学非英语专业六级等级证书、英语专业四级等级证书、语种《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免考《领队英语》科目。
五、资格考试
由省旅游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考试和统一阅卷。
六、成绩公布及查询
资格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登录云南旅游信息网查询。对考试成绩有疑义者,可于考试成绩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旅游局办理机构申请查询。
七、证书的发放及使用
考试成绩公布后,由省旅游局将合格者名单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核并制证,省旅游局在收到证书后的10日内向各组团社发证。
云南省非学历旅游培训单位认定审批程序制度
根据《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学历旅游培训,需报经省旅游局审批。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设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管理制度;
(三)主要负责人应有两年以上的旅游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四)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教学目的;
(五)有固定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
(六)至少有3名经省旅游局培训合格的专职或兼职授课教师;
(七)历年来承担的培训工作、大型旅游赛事的档案记录或相关活动的获奖证明材料。
二、需提交全部的材料
(一)资格证明(包括申请机构证书、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简历等基本情况);
(二)机构简介(包括教学设备、教学场地等基本情况);
(三)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制度、教学大纲、课程设置、课时安排等基本情况);
(四)人员名册(包括工作人员及专、兼职授课教师学历、专业、职务、职称等基本情况);
(五)档案记录(包括历年来承担的培训工作、大型旅游赛事、科研成果或相关活动的档案记录或获奖证明);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报批申请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备齐后,报省旅游局办理机构。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需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向省旅游局办理机构提交材料,并依法享有与申请人同等的权利。
(三)省旅游局办理机构应当场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能当场补齐的,应给予当场补齐;若当场不能补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应补齐的全部材料名单。
(四)省旅游局办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补齐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为正式受理。
(五)省旅游局办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申请人须对向省旅游局办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审核、审批程序
省旅游局办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报材料后,由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要求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处领导审核。
(一)初 核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3、是否符合云南省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需要;
4、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处领导审核。
(二)审 核
处领导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后提交局行政会议审定。
(三)审 批
经省旅游局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后,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时 限
省旅游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20日内进行审批,若特殊情况经省旅游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六、送达通知及告知事项
省旅游局在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日内,由办理机构负责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履行告知事项。告知事项内容包括:
(一)告知申请人在收到准予其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到省旅游局领取《非学历旅游培训单位证书》。
(二)告知申请人不准予其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及收到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后60天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云南旅游信息网
22204-12-30 |